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临泽县五洲路桥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高台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4MA7G1K1P5N
地址:高台县南华镇南苑社区经三路13号工业园区水厂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臻
2025 年8月18日,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沥青拌合站建设项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开机生产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张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8月18日),证明临泽县五洲路桥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开机生产排放污染物的事实。
2.《张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8月18日)证明临泽县五洲路桥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高台分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开机生产排放污染物的事实。
3.环评批复,证明临泽县五洲路桥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高台分公司环评手续办理情况。
4.现场照片,证明临泽县五洲路桥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开机生产排放污染物事实的真实性。
5.生产记录,证明临泽县五洲路桥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高台分公司生产情况。
6.《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证明临泽县五洲路桥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高台分公司排污许可证类别为简化管理。
7.临泽县五洲路桥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高台分公司企业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资格及事实的真实性。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2025年11月13日,我局以《张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张环(高)罚告〔2025〕2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11月19日提出《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针对你公司提出的“一对处罚事实认可并对违法行为已整改;二申请免于或减轻处罚的理由:未办理排污许可证非主观故意、已承担高额整改成本、经营状况困难、无主观违法恶意”的申辩内容,于11月26日张掖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向你公司送达了《关于临泽县五洲路桥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高台分公司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意见的答复意见》进行了答复。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 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综合案件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经“甘肃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裁量基准: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简化管理)和我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查会议审议,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 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前往张掖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地址:张掖市高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19办公室)办理罚款缴纳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张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地址:张掖市滨河新区昭武西路张掖市司法局1315室),或在6个月内向祁连山林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祁连山林区法院强制执行。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日